結婚外遇諒解

所謂的外遇蒐證,是蒐集證據、證明的意思;常被人誤寫為搜證。所謂的證據,在訴訟法上,是用來確定當事人主張為真實的證明。蒐證是為了要主張自己的認定為事實,用來說明証實自己的主張。證據依照性質的不同,區分為以下三種,人證、物證、書證。 蒐集配偶外遇的證據,通常有情、理、法三方面之用。若夫妻中無過失一方,希望配偶回頭、不想離婚者,有些人會使用蒐集的證據,來要求外遇的配偶,簽下悔過切結書,擔保不再犯。切結書中通常附帶再犯情況的「懲罰 」,例如:提告或者要求金錢賠償。若夫妻中無過失一方,要放棄婚姻,通常會以外遇證據來提告、訴訟,藉此要求金錢賠償、贍養費或子女的監護權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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